中新網4月10日電 據新加坡《聯合早報》報道,新加坡一名患偷竊癖的華裔中年男子,開車上班途中經過漁場,決定下車看魚去。他被魚缸里的羅漢魚吸引,竟徒手抓走一尾680元的羅漢魚,被髮現後慌忙把魚丟入池塘,連車也丟下逃走。
  這起羅漢魚偷竊案,沒有因為孔光華(45歲,譯音)認罪後而結束。被告在保釋期間又再偷竊,引發新加坡國家法院法官的關註。
  雖然第二份強制治療(Mandatory Treatment)報告對被告不利,但黃炳鴻法官酌情審理後,決定給予第二次機會,罕見地判被告15個月緩刑監視,令他定期接受治療和服藥,由妻子以5000元擔保,確保他行為良好。
  據瞭解,被告在家族經營的運輸公司當經理。
  根據案情,被告是於去年1月22日上午10時左右,在仟湖漁場偷魚,結果被職員發現。警方憑他留下的車子逮到他,將他控上庭。
  去年7月12日,法庭讓控方提呈強制治療的精神報告。心理衛生學院的精神科醫生在同月25日完成報告,認為被告符合資格,適合接受強制治療。
  不料,在這份對被告有利的報告出爐的11天后,法庭還未有判決時,被告又到冷藏公司偷竊價值265元45分的剃鬚品,加控一項偷竊罪。
  法庭裁定被告罪成,控方再次申請讓他接受精神評估。10月16日,同一名醫生提呈對被告不利的報告,認為被告缺乏治療動力,也缺乏家人支持,而且重犯率高,不再推薦法庭判他強制治療令。
  根據判詞,被告從1985年至2005年因為偷竊,被判罰款或坐牢,最重的刑罰為坐牢21個月。
  被告去年才診斷出患有偷竊癖(Kleptomania),剛開始接受治療。較早的另一份精神報告,則指被告的精神狀況可能是導致他犯罪的原因。
  法官要控方提呈報告,以決定被告適不適合接受緩刑監視。緩刑監視官評估被告的背景,考慮了幾份精神報告及被告可從家庭和社區獲取的協助後,認為被告適合接受緩刑監視,好讓他繼續治療,抑制偷竊欲望。
  不過,控方認為,被告雖然有偷竊癖,卻沒遵照治療指示,以致不顧後果一犯再犯,理當被嚴懲。如果判被告緩刑監視,將起不了懲治作用。
  法官:應給予被告時間接受治療
  被告的律師林家棟則認為,心理衛生學院已安排被告接受一系列的治療,認為被告需要長時間的療程,但被告卻沒獲得足夠機會去接受治療。律師促請法庭給予被告多一次機會。
  法官綜合各方陳詞,認為被告確實剛接受精神和心理醫生的治療,還定期複診,這證明他有意要醫治偷竊癖。如此看來,就不能妄下定論,說被告故意不遵從治療指示。
  他認為應給被告時間和機會,去參加這些治療計劃,因此決定判被告緩刑監視。他說,15個月可讓法庭有機會去評估被告到底有沒有故意不遵從治療指示。(傅麗雲)  (原標題:新加坡華裔患偷竊癖 保釋期間再偷竊被判緩刑監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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